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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等(2026-07-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7 案號:審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良榛鋼鐵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022號

原 告 吳秀怡即利陽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范志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良榛鋼鐵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8萬0,4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6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