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買賣價金(2026-08-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04
案號:審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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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224號
原 告 廖庭揚即果緣商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藍阿舍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48,80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58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