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價金(2026-07-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6
案號:審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267號
原 告 李世東
被 告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被 告 統一工商綜合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富美
被 告 吳正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項
、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5年6月15日止,本金及利息共計為新
台幣(下同)417萬2,59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從而,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應核定為417萬2,5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40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劉馥瑄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