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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價金(2026-07-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6 案號:審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267號

原 告 李世東

被 告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被 告 統一工商綜合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富美

被 告 吳正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項

、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5年6月15日止,本金及利息共計為新

台幣(下同)417萬2,59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從而,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應核定為417萬2,5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40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劉馥瑄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