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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不當得利等(2026-08-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27 案號:審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高度營造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714號

原 告 高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築地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44條第1項第2、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以原告提起給付之訴,依上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所表明訴之聲明(給付內容及範圍)與法院所為之判決主文,均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所提出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

(一)被告陳文山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20,907元及自原告114年8月25日板橋後埔郵局存證號碼295號存證信函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陳文山應給付原告42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惟本件被告為「築地實業有限公司」,陳文山則為其法定代理人而非本件被告,是聲明請求「陳文山」給付,似有混淆公司與法定代理人為不同法人格之情形。又訴之聲明第一項就利息請求之起算日記載:「自原告114年8月25日板橋後埔郵局存證號碼295號存證信函送達被告翌日起」,並非具體明確,請原告自行陳明確切之利息起算日為何?是本件起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上開補正事項,應提出「記載完整」之民事起訴補正狀(含證物),且除提出正本於本院外,亦應提出符合被告人數、送達地址數之繕本或影本,以供本院送達對造。

四、又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以維自身權益,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