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2026-08-03)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原 告 劉秀玲
被 告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
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
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
有明文。又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
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首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
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
㈠確認被告所執臺灣桃園地
上載債權請求權均不存在。
㈡被告不得執系爭支付命令暨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執行原告所有之財產。原告上開請求目的均在確
認系爭支付命令之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核其訴訟目的一致,不
超出終局標的範圍,應認原告上開請求均係具有同一目的而互相
競合,揆諸首揭規定與說明,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支付命
令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萬0,199元【計算式:本金及起訴前
之利息合計973,434元(計算式詳見附表)+逾期手續費166,650
元(即首期150元+次期300元+第三期以後600元/期×277期)+督
促程序費用115元=1,140,1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95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附表(單位:新臺幣):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7萬4,577元 1 利息 17萬4,577元 91年11月19日 115年2月5日(即起訴日前一日) (23+79/365) 19.71% (計算式:萬分之5.4乘以365日) 79萬8,857.37元 小計 79萬8,857.37元 合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97萬3,4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