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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4-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30 案號:審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麗維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712號

原 告 富雅麗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艾辰

訴訟代理人 韋志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閎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

6,8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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