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遲延利息(2026-07-2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0
案號:審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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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852號
原 告 林瑄惠
訴訟代理人 李 奇律師施東昇律師
被 告 立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運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6,960元。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
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
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
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1萬8,818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中起訴前之利息,並非附
帶請求,仍應併計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查本件原告債權本息計算
至起訴前1日之115年6月8日止,共計為52萬1,590元(計算式如
附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2萬1,59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7,090元,原告誤以為起訴前之利息不併算訴訟標的價
額,而僅繳納6,960元,仍不足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3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楊佩宣
附表:(新臺幣/元)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51萬8,818元 1 利息 51萬8,818元 115年5月1日 115年6月8日 (39/365) 5% 2,771.77元 小計 2,771.77元 合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52萬1,5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