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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2026-06-1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10 案號:審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恆盈泰資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重訴字第206號

原 告 恆盈泰資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丕鎮

訴訟代理人 李威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古直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14

年度附民字第3074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

定如下: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此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亦有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揭其旨。

二、本件原告於本院114年度自字第28號刑事事件(下稱系爭刑案)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以114年度附民字第3074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以被告所涉系爭刑案業經本院判決無罪,而依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予本院民事庭審理,揆諸前揭規定,原告即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54萬5,0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萬9,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