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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2026-07-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7 案號:審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恆盈泰資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重訴字第206號

原 告 恆盈泰資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丕鎮

被 告 古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0日以115年度審重訴字第20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5年6月15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7頁)。惟原告逾期迄未繳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參(見本院卷第39至41、51至57頁),揆諸前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