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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復權(2026-08-06)

消費/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06 案號:消債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58號

聲 請 人 陳麗蘭

代 理 人 張繼文律師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麗蘭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

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

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1款至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鈞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90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調取上開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90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合於前揭消債條例規定,故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靜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郭于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