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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2026-07-3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31 案號:簡抗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簡抗字第16號

抗 告 人 林慧瑜

相 對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對於本

院三重簡易庭民國115年4月29日114年度重簡字第2281號所為駁

回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15年7月

30日以115年度救字第115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確定。按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

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本件

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法 官 劉婉甄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林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