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6-06-16)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6-16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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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板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孝宗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司催字第52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本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205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本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商流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周大鈞、郝玉珍 板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107年8月28日 未記載 參佰陸拾萬元 Z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