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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6-06-24)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6-24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智景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宏濟電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菊珍

代 理 人 鍾承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00020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智景有限公司 台中商銀林口分行 114年7月31日 174,787元 LKA5086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