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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5-12-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30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新象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旭翊科技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41號

原 告 旭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君

訴訟代理人 陳信瑩律師曾鈺珺律師

被 告 新象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桔

訴訟代理人 張本皓律師

複代理人 徐欣瑜律師

被 告 禾家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李志成律師

法定代理人 張哲淳

被 告 林家丞

訴訟代理人 吳孟融律師賴翰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更正第六項:「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

分,於原告以新臺幣169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

被告如以新臺幣508萬5,62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及增列第七項:「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未依判決理由欄所述為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諭知,係誤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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