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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8-0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05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秀蓮

李秀玲李秀芬

李秀萍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繼隆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篤昌

上列當事人間因113年度重訴字第29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59萬6,23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3萬8,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