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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分割共有物(2026-06-2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5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皇積精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67號

原 告 皇積精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秋池

訴訟代理人 林翰榕律師

被 告 陳文正

訴訟代理人 陳亭聿

被 告 廖德培廖德音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春英

被 告 廖德身

廖德彰廖健谷廖德綸廖淑娩廖淑媚

兼 上四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淑紋

被 告 廖陳芬華廖美秀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律師

複 代理人 朱昱璋律師

被 告 廖為謙(即廖德三之繼承人)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廖為文(即廖德三之繼承人)

被 告 廖美雲(即廖德三之繼承人)

廖巧玲(即廖德三之繼承人)

廖正鈞(即廖德三之繼承人)

廖昱鈞(即廖德三之繼承人)住○○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 上 四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國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7月13日下午3時,在本

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5年6月12日

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6月30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