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2026-03-11)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原 告 李政宏
被 告 鴻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
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項
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
參照)。經查,原告起訴聲明如附表所示。揆諸前開說明,其聲
明
㈠至
㈢項,應以其本於異議權而得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程序所有之
利益加計請求之賠償金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而依原告所提執行
命令及被告答辯狀所示,聲明
㈠至
㈢項所示強制執行程序,係被告
,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之新臺幣(下同)116,829元債權之執行
程序,有本院113年10月17日新北院楓113司執火字第1529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10月25日北院英113司執助祥字第27968
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10月23日苗院漢113司執助讓字第11
21號、系爭另案判決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1至27頁、第37頁)
,則原告聲明
㈠至
㈢項最終目的係為排除被告對其116,829元債權
之強制執行程序,其經濟目的同一,不併算其價額,此部分訴訟
價額核定為116,829元;至訴之聲明第
㈣項訴訟標的金額則為1500
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15,116,829元(計算式:
116,829元+1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056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