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請求給付退休金(2025-08-13)
勞資爭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8-13
案號:勞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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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19號
原 告 陳藝圖
訴訟代理人 胡竣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
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
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
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亦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
差額新臺幣(下同)97萬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又原告係於114年7月28日提起
本件訴訟,故起訴前(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7月27日)之利
息請求17萬9,649元【計算式:970,000元×(3+257/365)×5%=17
9,64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均應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應核定為114萬9,649元(計算式:970,000+179,649=1,
149,649),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4,955元,惟依上開規定,
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9,970元(計算式:14,955元×2/3=9,97
0元)。從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85元(計算式:14,9
55元-9,970元=4,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