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請求給付扣押款(2025-08-13)

勞資爭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8-13 案號:勞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晶宴生活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2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晶宴生活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

件,核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經調解,兩造間亦無勞動事件法

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

聲請,且聲請人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而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

,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

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

,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

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

,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0第1項亦有明定。查原告逕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給

付36萬7,600元,視為調解之聲請,其聲請調解之金額為36萬7,6

00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另

聲請人所提出之起訴狀繕本並未檢附所用書證。茲依勞動事件法

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勞

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及補正起訴狀繕本之所用書證,如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李依芳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