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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請求給付提繳勞保退休金等(2026-01-07)

勞資爭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7 案號:勞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睿思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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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42號

原 告 梁家芝

上列原告與被告睿思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提繳勞保退休金

等事件,係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

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

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5,050元及

應提繳40,500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金額共計105,550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因原告請求項目係屬於勞動

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等涉訟,故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

2/3,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3元(計算式:1,630×1/3=543,

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

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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