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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12)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1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379號

債 權 人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中文

債 務 人 永康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峻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仟柒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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