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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8-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8-26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口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9160號

債 權 人 口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韻智

債 務 人 郭莉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3916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集保、郵局存款資料等以為執行,是應以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經查,債務人設籍於基隆市中正區,有卷附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可知債務人之住所地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家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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