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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2025-11-25)

勞資爭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5 案號:審勞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勞訴字第14號

原 告 江宜潔

訴訟代理人 楊朝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

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

付新臺幣(下同)104萬2,95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785

元,除請求精神慰撫金50萬元之部分,不符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

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要件外,其餘54萬2,954元之請求項目

均屬資遣費或工資之性質,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依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4,900元【計

算式:7,350×2/3=4,900】,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8,885

元【計算式:13,785-4,900=8,885】,扣除已繳之4,595元,原

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29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黃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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