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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2025-11-2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1 案號:審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268號

原 告 合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榮

訴訟代理人 李亦庭律師涂晏慈律師

被 告 曾威元李健維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育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至第2

項、第77之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曾

威元與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間就附表一所示之物於民國112年5

月22日所為買賣契約關係、被告李健維與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間就附表二所示之物於112年6月16日所為買賣契約關係均不存在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之。再依原告陳報,

聲明

㈠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聲明

㈡訴訟標

的金額為264萬元。依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64萬

元(計算式:1,200萬元+264萬元=1,46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5萬9,3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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