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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款項(2026-01-0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5 案號:審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觀境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581號

原 告 觀境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婉毓

被 告 美商齊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David Ghaemi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

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

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

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

明為: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286,045元,及自民國

113年5月9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

應返還附件一所示KNX開發工具與KNX收發工具予原告。

㈢被告應

返還KNX會員使用權限與附件二所示之KNX工具軟體與EITT測試軟

體予原告。原告訴之聲明

㈠部分,依前開規定,原告請求自上開

利息起算日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2月15日止,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自應與本金合併算之,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95

1,19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訴之聲明

㈡、

部分,依原告陳報訴之聲明

㈡、

㈢所指KNX工具及會員使用權益、

及軟體之價值共計155,187元,有匯出匯款賣匯水單/交易憑證在

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2頁),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

55,1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9,106,386元(計算式:8,951,199+155,187=9,106,386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8,0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許碧如

附表(新臺幣/元)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8,286,045元 1 利息 8,286,045元 113年5月9日 114年12月15日 (1+221/365) 5% 665,153.75元 小計 665,153.75元 合計 8,951,1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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