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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復權(2025-12-30)

消費/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30 案號:消債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大舜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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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葉洋辰即葉薰熾

非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非訟代理人 嚴啓榮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韓新梅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非訟代理人 蔡政宏

相 對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丁駿華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非訟代理人 宗雨潔

相 對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非訟代理人 林煥洲

相 對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許添棟

相 對 人 大舜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男

相 對 人 英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金池

相 對 人 焦經國陳英傑陳文彬簡國賢財福當舖即林誌賢

周虹君楊傑凱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人聲請復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葉洋辰即葉薰熾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

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

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1號裁定應予免責,且該免責裁定並已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調閱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1號聲請免責卷宗核閱無訛,是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聲請人聲請復權,合於前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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