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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免責(2025-09-08)

消費/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8 案號:消債職聲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大舜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葉洋辰即葉薰熾

非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非訟代理人 嚴啓榮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韓新梅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非訟代理人 蔡政宏

相 對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丁駿華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非訟代理人 宗雨潔

相 對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非訟代理人 林煥洲

相 對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許添棟

相 對 人 大舜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男

相 對 人 焦經國

相 對 人 陳英傑陳文彬英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白金池

相 對 人 簡國賢財福當舖即林誌賢

周虹君楊傑凱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免責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8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欄有關「聲請人葉洋辰即葉薰熾應予免。」記載

,應更正為「聲請人葉洋辰即葉薰熾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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