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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商務仲裁執行裁定(2025-08-11)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8-11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松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29號

聲 請 人 松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理全

相 對 人 巴迪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大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

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松旭建設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松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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