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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5-11-11)

其他/待認定 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1-11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松達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84號

聲 請 人 松達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珮妤

代 理 人 李尚銘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奇翰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8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豪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蘆洲區農會 114年3月30日 170,100元 FA2483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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