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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准予強制執行(2026-07-15)

勞資爭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5 案號:勞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寶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執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王馨笛

相 對 人 寶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

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柒拾伍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等爭議,於民國(下同)115年5月27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等新台幣(下同)47,875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15年5月27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對造人應於115年6月5日前將積欠工資新臺幣52,845匯入申請人王馨笛原留薪資帳戶。」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其中之47,875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温凱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