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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7-13)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7-1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361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廖映婷

債 務 人 廖慶標

債 務 人 廖杜淑美

一、債務人廖杜淑美、廖映婷、廖慶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零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廖映婷前就讀德霖技術學院、宏國德霖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廖慶標、廖杜淑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80萬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8 份,金額總計 439,976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96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廖映婷自民國114年12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151,011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5年03月25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廖慶標、廖杜淑美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361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51,011元 廖杜淑美、廖映婷、廖慶標 自民國114年11月01日起 至民國115年03月24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自民國115年0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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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51,011元 廖杜淑美、廖映婷、廖慶標 自民國114年 12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