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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7-13)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3872號

債 權 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協建

債 權 人 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協建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胤豪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日通知命於 10 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