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7-29)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7-2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4628號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修
債 務 人 蔡佳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貳仟零貳拾貳元,及其中貳拾萬肆仟柒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參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