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7-07)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7-0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558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非訟代理人 林京緯
債 務 人 林怡如
債 務 人 徐嘉穗
一、債務人林怡如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貳仟伍佰壹拾玖萬玖仟貳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零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㈡新臺幣(下同)伍拾萬貳仟玖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零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上開債務人林怡如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林怡如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徐嘉穗給付之。債務人林怡如、徐嘉穗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