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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7-08)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613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蔡宜庭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美清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鄭美清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鄭美清戶籍登記顯示已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七日遷出國外,因督促程序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