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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7-08)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6317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潘秋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潘秋香發支付命令,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潘秋香已於民國115年1月18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