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8-05)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8-0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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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8330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債 務 人 劉景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玖仟貳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三百元、第二期四百元、第三期五百元之違約金,違約金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