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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公示催告(2026-06-23)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3 案號:司催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志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劉美惠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依法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如第四、五點內容之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聲請時應註明案號與股別) 。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依法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法院得依除權判決之相關規定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115年度司催字第327號)
股票附表: 115年度司催字第00032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鐠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併入志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14952-9 1 1000 002 鐠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併入志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14953-0 1 1000 003 鐠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併入志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14954-2 1 100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個月內( 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註二) ,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 註一)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申報權利期間為三個月時,而法院係

於民國114 年7 月30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

期間將於同年10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需於同年10 月30日起三個

月內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 註二)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七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公告內容及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