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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2026-03-0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5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30174號

債 權 人 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元博

債 務 人 范如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30174號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查報債務人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請求核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地在臺北市中正區,有卷附個人戶役政查詢結果資料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董瀞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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