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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2026-05-2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5-20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58604號

債 權 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真

債 務 人 鼎爵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明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呂明穎之集保、勞保、保險投保及郵局開戶資料,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經查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內湖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呂耘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