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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2026-05-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5-22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74675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李佳珊

債 務 人 陳席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屬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經本院職權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所示,債務人設籍於臺南市,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