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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6-05-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5-26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庠樂實業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722號

聲 請 人 庠樂實業有限公司

聲 請 人 呂孟澔

相 對 人 黃俊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之日期(聲請狀及附表均未記載)。

二、應說明本件持票人係庠樂實業有限公司或呂孟澔中之何人?又聲請本件本票裁定之人係庠樂實業有限公司或呂孟澔中之何人?如係庠樂實業有限公司時,應補正正確簽名或用印之聲請狀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