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聲明異議(2026-07-07)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7
案號:執事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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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執事聲字第46號
抗 告 人 王忠信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謙毅間
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6月17日所為
之115年度執事聲字第46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
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
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