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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聲明異議(2026-07-07)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7 案號:執事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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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執事聲字第46號

抗 告 人 王忠信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謙毅間

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6月17日所為

之115年度執事聲字第46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

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

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