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2026-07-28)
勞資爭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8
案號:審勞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勞補字第151號
原 告 許漢湘
被 告 佳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天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6萬8,018元,及自民國
110年5月1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算至起訴日前1日即115年7月
1日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35萬3,623元【計算式:1,368,01
8×(5+62/365)×5%=353,623,元以下四捨五入】)。準此,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2萬1,641元【計算式:1,368,018+353,
623=1,721,641】,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741元,依勞動事
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原告尚應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7,247元【計算式:21,741×1/3=7,247】。茲依勞動事
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王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