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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2026-07-22)

勞資爭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2 案號:審勞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雄獅鉛筆廠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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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勞補字第152號

原 告 王惠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雄獅鉛筆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萬9,888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

5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4,

033元【計算式:6,050×2/3=4,033,元以下四捨五入】。又原告

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

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準此,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

17元【計算式:6,050-4,033+4,500=6,517】。茲依勞動事件法

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温凱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