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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2026-04-21)

勞資爭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1 案號:審勞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三益海棠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勞補字第58號

原 告 吳郁萱

訴訟代理人 黃玟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益海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

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因確

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

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4

,668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

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2,473元【計算式:3,710×2/3

=2,473,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發給非自

願離職證明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

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

準此,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7元【計算式:3,710-2,473

+4,500=5,737】。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蘇心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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