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2026-03-23)

勞資爭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3 案號:審勞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勞補字第60號

原 告 林美杏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

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萬2,438元,原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萬2,420元。惟原告請求加班費1萬7,000元、勞務所得51

萬2,000元、北區及中區業務助理獎金2萬8,800元、專案助理勞

務及獎金5萬元、年終獎金差額3,200元、勞退金差額3萬1,968元

、資遣費8萬3,270元(合計72萬6,238元)部分,原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9,69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

判費2/3即6,460元【計算式:9,690×2/3=6,460】;其餘請求(

即數據處理費1萬6,200元、精神慰撫金10萬元、失業給付差額9

萬元)部分,則無上開規定之適用。又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開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4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00

元。準此,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0,460元【計算式:12,4

20-6,460+4,500=10,46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丁柔方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