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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資遣費(2026-07-02)

勞資爭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2 案號:審勞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翔峰事業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勞訴字第98號

原 告 易鼎華

訴訟代理人 邱懷靚律師

被 告 翔峰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等,核屬勞動事件。惟原告之勞務提供地及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均位於新北市新店區,有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為憑(見本院卷第33至35頁),揆之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王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