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等(2026-07-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7
案號:審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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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022號
原 告 吳秀怡即利陽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范志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良榛鋼鐵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8萬0,4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6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