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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2026-08-03)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03 案號:審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279號

原 告 劉秀玲

被 告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

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

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

有明文。又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

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首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

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

㈠確認被告所執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92年度司促字第10730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

上載債權請求權均不存在。

㈡被告不得執系爭支付命令暨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執行原告所有之財產。原告上開請求目的均在確

認系爭支付命令之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核其訴訟目的一致,不

超出終局標的範圍,應認原告上開請求均係具有同一目的而互相

競合,揆諸首揭規定與說明,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支付命

令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萬0,199元【計算式:本金及起訴前

之利息合計973,434元(計算式詳見附表)+逾期手續費166,650

元(即首期150元+次期300元+第三期以後600元/期×277期)+督

促程序費用115元=1,140,1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95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黃頌棻

附表(單位:新臺幣):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7萬4,577元 1 利息 17萬4,577元 91年11月19日 115年2月5日(即起訴日前一日) (23+79/365) 19.71% (計算式:萬分之5.4乘以365日) 79萬8,857.37元 小計 79萬8,857.37元 合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97萬3,434元